讀者杜先生來電咨詢:杜先生在一商貿公司任人事經理,為了減輕員工們每天在寫字間辦公區做保潔工作的負擔,經請示公司同意,決定聘用兩名保潔人員。為了避免不必要的勞動用工糾紛,同時也減輕公司的開支,杜先生想從社會上聘用兩名退休的婦女來公司負責保潔工作,這樣雙方就是勞務關系,而非勞動關系。為謹慎起見,特咨詢律師,這樣認識是否正確?有無法律風險?
王榮貴律師解答:我國目前的用工方式主要有兩大類,一類是常見的建立勞動關系的用工,另一類是建立勞務關系的用工。
用人單位何時終止與達到退休年齡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目前的法律法規規定不盡一致。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秳趧雍贤▽嵤l例》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顯然法律與行政法規規定的具體內容存在沖突。根據我國《立法法》確立的上位法優于下位法的法律適用原則,應當優先適用法律,即《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也就是說,該退休人員必須是已經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已經領取退休金。
具體到杜先生咨詢的問題,如果聘用已經退休的婦女來公司做保潔工作,必須是已經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否則,一旦發生用工爭議,將面臨承擔勞動合同法律關系的用工責任。